大邑县金土坡公墓、悦来公墓、伯乐公墓惠民殡葬实施细则

2022-09-11 20:36:20人阅读老吴公墓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群众丧葬负担,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6〕170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成都市惠民殡葬政策的通知》(成民发〔2016〕8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殡葬服务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死亡并在成都市各殡仪馆火化的下列人员,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贴。

1、大邑县户籍居民。

2、非成都市户籍的在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

3、驻邑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驻邑军队离退休干部。

4、在大邑县居住并取得《大邑县居住证》的人员。

5、因自然灾害在大邑县域内死亡人员。

6、大邑县公安局确认的未知名遗体。

对大邑县户籍人员在成都市其他区市县死亡并火化的,凭相关证明材料火化费结算清单享受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贴。

(二)补贴项目

1、普通殡仪车遗体接运费130元;

2、3天以内(含3天)遗体停放集体冷藏(冻)柜费、

针剂式防腐费等共462元;

3、 普通炉火化费,火化证工本费共170元;

4、其他基本服务费156元(洁具袋费,遗体常规消毒费、整容费、抬移费,卫生纸板费);

5、1年的骨灰寄存费109元(骨灰基本寄存费、骨灰寄存证工本费,红白绸费);

6、100元以内(含100元)的骨灰盒(坛)费。

以上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补贴共计1127元/具(按照全市的统一要求执行,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消费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殡仪馆每月凭相关资料据实与县民政局结算。丧家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仪馆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丧家自行承担。

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

对大邑籍逝者骨灰在合法公墓实施塔葬、壁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不保留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0元/人(塔葬、壁葬是指可以安放符合标准尺寸的骨灰盒。花葬、树葬、草坪葬是指应使用可降解骨灰盒或直接将骨灰散放在穴位中。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是指墓穴应小于法定墓穴占地面积,可以使用骨灰盒。不保留骨灰是指丧家应先向具有处置骨灰权的殡葬服务机构申请,由殡葬服务机构统一按不保留骨灰方式进行处置)。

三、补助奖励程序

(一)申请基本殡葬服务补贴丧家须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材料:

1、大邑县户籍居民需提供逝者的户口簿或居民死亡户籍注销证明。非成都市户籍的在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需提供所在学校出具的逝者学籍证明。驻邑部队现役军人、非成都市户籍驻邑军队离退休干部,需提供所在部队或部队干休所出具的身份证明。在大邑县居住并取得《大邑县居住证》的人员,需提供逝者《大邑县居住证》。因自然灾害在邑死亡人员,需提供大邑县公安局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大邑县公安局确认的未知名遗体,需提供大邑县公安局出具的《遗体处理通知》。

2、在大邑县殡仪馆火化的,由丧家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填写相关表格,各项基本服务流程结束后签名确认,由殡仪馆审核并代为办理补贴手续,予以直接补贴。

3、 在大邑县以外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其他殡仪馆火化享受基本殡葬服务补贴的人员,由丧家经办人持遗体火化的殡仪馆消费清单、发票、火化证、死亡证明以及经办人与逝者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大邑县殡仪馆收件审核,代为办理补贴。

4、大邑县殡仪馆将基本殡葬服务补贴情况按月汇总造册,附相关材料由民政局审核后, 报财政局划拨补贴经费。

(二)享受节地生态奖补的,由丧家经办人(逝者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逝者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火化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填写相关表格,连同实行壁葬、塔葬、花葬、树葬、草坪葬、一穴安放3个及以上骨灰等节地生态葬的现场图片资料、合法殡葬服务单位的安放方式证明材料,由大邑县合法公墓收件审核代为办理奖补。大邑县合法公墓将节地生态奖补情况按月汇总造册,附相关奖补结算清单由县民政局审核后,报财政划拨奖补经费。

四、资金来源

基本殡葬服务补贴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专项资金从2017年起纳入县财政年度预算。根据成都市的补助政策,成都市财政对大邑县补助80%,县财政承担20%。县民政局于当年年底对下一年度补贴资金额度进行估算后报县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每月据实结算。

五、工作要求

实施惠民殡葬政策是县委、县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办)、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抓好宣传落实。县民政局要指导殡仪馆做好惠民殡葬政策的落实,确保惠民殡葬政策内容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县发改局、县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工作,确保惠民殡葬政策落到实处;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要加强对惠民殡葬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要责令清退,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对于工作人员将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范围的或故意拖延办理、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其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清退资金并严肃追责。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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